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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须购买足额排污指标

  为加快绿色发展转型,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培育和规范排污权交易市场,近日,《东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正式印发。根据《暂行办法》,东莞市将启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其中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须购买足额排污指标,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45%将归市镇收入。

  一、试点单位暂不征收排污权初始有偿使用费:

  《暂行办法》明确,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5吨以上、氨氮年排放量0.5吨以上、二氧化硫年排放量5吨以上、氮氧化物年排放量5吨以上、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的新、改、扩建项目和东莞市重点监控企业,将纳入东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同时允许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其他单位自愿纳入试点范围。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排污权初始分配坚持尊重历史、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环保要求、区域总量控制目标等因素,建立总量平衡与环境质量改善相结合的初始分配制度。

  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权限,按照统一的分配方法,对排污单位初始排放权进行核定分配。新、改、扩建项目必须满足区域环境功能区划以及区域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置换的要求,其排污权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核定。现有排污单位的排污权,按照现有排污单位有效期内的排污许可证已载明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总量限值作为分配量,现有排污单位总量指标核定量不得超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中的总量限值。法律法规规章对排污权初始分配和核定方法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排污权初始分配实行分级负责制。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权限,按照统一的分配方法,对排污单位初始排放权进行核定分配。排污权原则上实施有偿使用,纳入试点的现有排污单位暂不征收排污权初始有偿使用费,适时逐步过渡到有偿使用。无偿取得排污指标的排污单位出让排污指标的,应当按照排污权初始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补缴排污指标出让部分的有偿使用费。

  《暂行办法》还强调,纳入试点范围的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改、扩建项目原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量征缴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新增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年排放量小于0.2吨的项目征缴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新增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年排放量大于等于0.2吨的项目,实行排污权交易及征缴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遵循省有关文件的要求。而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污染治理成本、环境资源稀缺程度等因素,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初始价格暂定为8000元/吨/年。

  二、排污权有偿使用费45%归市镇收入:

  排污权交易方面,《暂行办法》规定,排污权交易可以采取电子竞价、协商转让、定向出让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排污单位在完成减排任务的前提下,通过污染治理、结构调整及加强管理等获得的富余排污指标,或因破产、关停、被取缔以及迁出本行政区域,其有偿取得的排污指标可以通过排污权交易市场出让,也可由政府回购作为储备指标。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满足环保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和区域总量控制等相关要求,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总量指标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排污指标,验收时排放量大于购买量的,其不足部分应在项目验收前由项目业主追加购买相应指标。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应按照总量减排要求中确定的置换比例削减相应的主要污染物,多出的部分纳入储备管理。

  排污权交易双方完成交易后,排污权交易机构应当及时向双方出具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凭证。交易双方凭交易凭证及环保部门要求的相关材料到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核发或变更。

  《暂行办法》还明确指出,排污权有偿使用收入由市环保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资金管理以及监督财政资金的使用。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按省、市、镇(街)1:4.5:4.5的比例分成,其中10%作为省级收入,45%作为市级或镇(街)收入。该收入统一管理,主要用于政府排污指标收购、环境污染治理、环保监管能力建设、排污权交易管理信息平台建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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