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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1年度东莞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排污单位:根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部令第31号)、《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部署,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简称“排污单位”)应当在每年年初将上一年的自行监测情况总结形成资料进行备案与公开。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备案公开资料(一)自行监测方案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格式无硬性规定,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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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环保厅:依法查处满三年未修订修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企事业单位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粤环〔 2018 〕 44 号 关于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