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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建设用地场地环境调查工作及 评审技术要点 (试行)

附件: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和《东莞市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土壤环境管理实施方案(试行)》,防范东莞市行政区内建设用地开发利用过程中的土壤环境污染,特制定本评审技术要点。

本评审技术要点,是对建设用地场地环境调查开展技术评审的工作指引。

相关工作内容还应按国家、省和地方对建设用地的土壤环境管理要求开展。

本评审技术要点由东莞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编制,主要起草单位为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和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由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本评审技术要点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01

 

适用范围

本评审技术要点适用于东莞市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评审工作。本评审技术要点不适用于涉及放射性污染的场地。

 

02

 

主要依据

 

本评审技术要点内容引用了以下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评审技术要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2)《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3)《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

4)《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66号);

5)《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145号);

6)《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201754号);

7)《东莞市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土壤环境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8)《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25.1);

9)《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25.2);

10)《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

11)《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

12)《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4);

13)《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

14)《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

15)《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试行)》;

16)《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

17)《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 36600);

18)《土壤重金属风险评价筛选值珠江三角洲》(DB44/T 1415);

19)《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样品采集保存和流转技术规定(试行)》;

20)《污染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

 

03

 

工作程序

3.1污染识别调查

污染识别阶段目的是识别可能存在的污染源和污染物,初步排查场地是否存在污染可能性。污染识别调查主要工作内容是以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等方式开展调查,初步分析场地环境污染状况。

3.2场地环境初步调查和评估

通过污染识别调查发现场地内或周边区域存在可能的污染源,或由于资料缺失等原因造成无法排除场地内外存在污染源时,作为潜在污染地块进行场地环境初步调查。工作包括制定初步采样调查工作计划、实施现场采样、正确记录水文地质信息、实验室分析测试、检测数据分析和污染评估等步骤,目的是初步确定场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中污染物种类和污染程度。

3.3场地环境详细调查和评估

场地环境详细调查和评估是在场地初步调查和评估的基础上,进一步补充详实场地环境信息并开展场地土壤和地下水详细采样调查检测工作。同时开展场地土壤理化特征参数调查,获得满足健康风险评估所需的参数。

根据场地初步环境调查证实的污染源,应进一步详实场地内土壤和地下水污染调查信息,初步判断污染土壤和地下水范围和深度,制定详细调查检测工作计划、实施现场详细调查采样、记录详细调查采样过程中的钻孔信息、详细调查检测数据分析和评估等步骤。

3.4场地环境风险评估

本评审要点未涉及风险评估内容,后续风险评估部分内容按照相关导则要求开展。当场地详细调查阶段存在污染物浓度超过相应风险筛选值时,则可能存在健康风险,应进入场地环境风险评估阶段,开展人体健康风险评估,若场地人体健康风险超过可接受水平,则进入污染场地风险管控或治理修复环节。反之,若风险评估阶段确定场地人体健康风险在可接受水平内,则可依规进入用地程序。

 

04

 

评审基本要求

4.1评审主体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4.2评审时间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收到调查报告安排召开专家评审会,专家评审会时间按实际确定。

4.3评审人员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在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疑似污染地块技术咨询专家库中按实际情况决定专家人数及人员组成,原则上需涵盖土壤环境、环境监测、环境评估等不同专业领域的专家;市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建、土地收储、城市更新、镇街政府等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参与。

4.4评审对象

对地块责任单位和场地环境调查单位提交的场地环境调查报告进行评审。

4.5评审方式

采用现场踏勘、形式评审与专家咨询论证相结合的方式。

评审内容

5.1调查工作合理性

评审组评审调查过程的文字及影像记录资料,核实场地环境调查工作的合理性。

5.2调查工作规范性

评审组评审调查过程是否采用程序化和系统化的方式,评价调查工作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5.3调查报告结论可信性

评审组根据评审表内容逐项审查报告是否符合各项目要求,评审具体内容参见附表1

评审方法

评审方法以定性判断和定量打分相结合。评审专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文件,结合专业知识、实践经验等,对场地环境调查报告的合理性、规范性及结论可信性整体给出判断结果。

6.1 评审人员定性判断

评审组在评审时应根据一票否决内容进行定性判断,当一票否决四项中任意一项判定为不符合,则评审结论为未通过“不符合”项应简要说明原因。

6.2 评审专家定量判断

一票否决内容判定为符合后,各评审专家参照附表1其他评分项对评审指标逐项给出符合部分符合不符合的结论,按照赋分原则逐项赋分、相加得出评审得分,结论为部分符合不符合的应简要说明原因。

各评审专家评审得分的算术平均值为定量打分结果。专家组成员评分最高分与最低分相差20分及以上情况,评审组组长应组织进行讨论、确定定量打分结果。

6.3 得出评审结论

综合评审人员的定性判断和定量打分结果,对场地环境调查报告作出通过评审、原则通过评审但需进行修改复核或未通过评审的结论,未通过的应在总体结论中指明报告存在的主要问题。

评审结论可参照以下原则确定:定量打分结果大于85分(含85分)的,为通过评审;少于65分(不含65分)的,为未通过评审;其他,为原则通过评审但需进行修改复核。

一票否决项定性判断结果为不符合的,可以直接对场地环境调查报告作出未通过评审的结论,不再进行评审专家定量打分,且市生态环境局将对该场地环境调查相关从业单位以及涉及“一票否决项”内容在市生态环境局公众网予以通告。

评审程序

7.1 评审准备

7.1.1提交评审材料要求。

1. 调查报告纸质原件(加盖单位公章,一式11份);

2. 调查报告电子件,电子件包括调查报告文件,附表、附图、场地环境调查工作信息记录表(附表3,不包括部门意见、复函。

3提交评审报告基本形式要求:调查报告封面应注明场地责任单位和场地调查单位并对应加盖公章;调查报告应附具从业人员责任页,明确项目负责人、审核、审定人员,以上人员均需亲笔签字确认; 调查报告应附具场地责任单位及场地调查单位承诺书。如基本形式要求不符合的场地调查报告,予以退件处理。

7.1.2确定评审时间、人员、具体方式。

评审时间: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收到调查报告安排召开专家评审会,专家评审会时间按实际确定。

参会人员:参加评审会议人员原则上包括评审专家,市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土地收储、城市更新、镇街政府等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场地责任单位、场地调查单位、检测单位、地勘单位等代表若干。

具体方式:专家评审会由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主持,会议议程主要包括:(1)现场踏勘,场地责任单位、场地调查单位、检测单位及地勘单位等介绍项目情况(场地调查项目负责人负责汇报工作),专家、部门代表提问、质询并发表意见;(2)评审组对调查报告进行论证并作出结论,该环节要求调查报告场地责任单位、场地调查单位、检测单位及地勘单位等代表回避;(3)评审组组长宣读专家评审意见,与会代表发言,宣布会议结束。

7.2 评审实施

评审会议按以下程序进行:

1.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介绍评审安排、评审人员。

2. 评审人员组成评审组,推选评审组组长。

3. 场地责任单位简要说明地块情况,场地调查单位介绍场地调查工作概况,向评审人员说明重点内容。

4. 评审组组长对评审进行适当分工,组织进行现场踏勘、资料审核、定性判断和定量打分(现场踏勘可以在会议评审前进行)。

5.专家提问和发表意见,各部门代表(提问)发表意见,场地调查相关单位退场。

6.评审组开展定性判断和定量打分。定性判断为未通过的,可以结束评审。

7. 评审组组长汇总评审情况,形成初步评审意见。

8. 评审组与各相关责任人进行沟通,形成评审意见。评审意见一般包括评审过程、总体评价、评审结论、问题清单、修改意见建议等内容,附定量打分结果和各评审专家评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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